新股发行带来巨大的投资机会,巨额资金纷纷撤离素有“现金蓄水池”之称的货币市场
基金。为避免发生兑付危机,基金公司只好忍痛割爱,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但利息也由2.3%降到了0.72%。基金财产的利息损失已成现实,直接受到损害的是持有人。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监管机构主动亮剑,紧急发布了《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货币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需求,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监管机构促进货币基金长远发展的良苦用心不言自明,《通知》的立法意图确应大力褒奖。但从法律角度解读《通知》,却有商榷之处。
其一,货币基金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尽管货币基金属风险非常低的产品,但毕竟不等同于存款。基金公司正常的股票投资赔了就无需赔偿,货币基金正常的提前支取损失为什么就要赔呢?这似乎有点保本保收益的意味,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规定相左。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值得商榷。
其二,即使利息损失应当补偿,补偿是否应当由基金公司来承担? 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实质上是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按照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人必须实施了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在操作上,只要基金公司投资定期存款的存期和比例,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投资定期存款以及提前支取中没有任何违反基金管理人职责及义务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就不应当承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无此要件,基金管理人无需承担责任。但从《通知》看,只要出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基金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流动性危机并不是基金公司造成的,是因其他持有人的大额赎回引起的,对于基金公司而言也是一种不可抗力,但却要基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似乎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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