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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Q小考:美HIPAA医疗法案

http://www.licaicn.com 时间:07-05-07 16:41:  网络 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夹
  在上一期,大家了解了在美国一种特殊的COBRA福利法案。在COBRA福利法案的帮助下,失业人群的医疗保障得到了很好的处理。许多人同时也很想知道,如果在转换一份工作时,自己是否会因为健康不佳而丧失公司提供医疗保险的权益。今天,我们将向大家介绍另一个在美国和COBRA福利法案同样涉及医疗保障的重要法案———健康保险便利及责任法案(HIPAA)。

  先来看我们今天的案例:多年前,一个人心脏病发,但已痊愈,并打算找一份工作。那么,他是否能从新雇主那里获得健康保险?

  (A)不可能。他最好还是待在原来单位工作。

  (B)当然可以,因为HIPAA法案对此有规定。

  (C)可以,只要他能在一次全身健康检查中保证自己没有任何健康问题。

  (D)可以,但是新公司将不会给他提供与他原有保险计划价值等同的保险。

  事实上,HIPAA法案最初被美国议会通过,是因为很多人害怕丧失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而不愿意更换工作。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促进人员流动,此法案才得以诞生。在1996年之前,员工想带着原先的健康保险加入别的公司是很难的,HIPAA法案的实施使得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去选择或转换工作。由此看来,(A)选项是违背HIPAA法案的,所以是错误的。

  毫无疑问,(B)项是正确的,正因为有了HIPAA法案,人们可以得到自己喜欢的职业而不用担心自己的治疗保障。

  HIPAA主要的内容就是团体医疗保险不能够以健康理由拒绝市民参与,也就是说,在团体保险中,即使某位员工在参与保险时已经有很多健康问题,保险公司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其投保。因此,即使你在健康检查中身体出现了问题,在HIPAA法案下,你还是可以得到你需要的健康保险。因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

  根据HIPPA法案,(D)项也是不对的。但是提供健康保险的公司通常会以投保者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由拒绝其投保,这也是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自身风险的做法。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候很难平衡,因此,HIPAA法案有很多免责条款、成立条件等等,用以限制客户的权利。

  如果客户已经参加了健康保险计划,时间已经长达12个月,而且其中有63天未发生理赔,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客户把自己的健康保险转到另一个公司时,就不必担心已经患病的问题,因为保险公司被规定不得把这样的客户排除在外,他们必须提供和原来一样范围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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